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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唐向阳与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向阳,岳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唐向阳,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立马村桂林塘组**号。委托代理人尹兰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巨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岳雪祥,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松树桥村洋海塘村民组**号。身份证号:4323211970********。申请执行人唐向阳与被执行人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劳务费79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1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一审反诉费3206元及二审受理费289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85元,合计868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雪祥的银行账户存款868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