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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张民初字第07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XX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民初字第0720-2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小明与被告XX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95元,由刘小明负担。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