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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唐山市,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维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20日1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碱厂生活区38楼南面的车棚内盗窃吴某甲电动三轮车上的两块电瓶,被盗电瓶价值600元。2、2012年8月28日晚,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阳光园小区内盗窃刘某某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1800元。3、2012年9月18日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步行街富丽华蛋糕店西侧盗窃该店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1200元。4、2012年9月26日2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友爱楼6楼4门北面的小平房前盗窃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3000元。5、2012年11月12日1时至2时间,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碱厂生活区33楼1门处盗窃边某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6、2012年12月11日2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阳光园小区102楼3门东侧盗窃张某甲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000元。7、2012年12月31日1时至2时间,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碱厂生活区35楼3门西侧盗窃胡某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000元。8、2013年2月17日1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友爱楼5楼1门北侧盗窃丁某某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500元。9、2013年3月20日2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滨海镇张庄子中街盗窃王某甲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500元。10、2013年4月27日2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西苑丽景小区内盗窃张某乙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200元。11、2013年5月12日2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盛苑小区盗窃张某丙的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3000元。12、2013年5月13日3时20分,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南苑盛景小区盗窃崔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3500元。13、2013年4月1日4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宏运家园101楼3门西侧盗窃吴某乙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4000元。14、2013年4月8日1时至2时间,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朝阳楼8楼西侧盗窃张某丁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500元。15、2013年4月14日2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滨海花园213楼1门处盗窃王某乙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五块,被盗电瓶价值2000元。16、2013年5月2日23时许,周某某在南堡开发区新苑小区38楼1门东侧盗窃王某丙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被盗车辆价值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阶段,如实供述了实施盗窃的全部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被害人吴某某、边某、张某某等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赃物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