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陆建中与宜兴唐汉制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中,宜兴唐汉制陶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陆建中,男,1949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储永忠,男。被告宜兴唐汉制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中与被告宜兴唐汉制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陆建中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建中负担。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谈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