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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家球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球(又称爸祥),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县看守所。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球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家球为非法获取利益,虚构靖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欲低价处理扣押报废的360辆摩托车的事实,并利用与闭英雄(另案处理)较熟悉的关系,由闭英雄联系大新县收购废旧的陆某乙、黄某、李某,以可以通过关系人帮收购到该批报废摩托车为幌子,于2011年1月至4月骗取陆某乙、黄某、李某人民币共72000元,闭英雄从中分得赃款17000元,其余55000元由被告人黄家球占有挥霍。案发后,闭英雄的家属已经代向公安机关退赃17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家球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家球虚构靖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欲低价处理扣押在靖西县银峰汽车修理厂360辆报废摩托车的事实,由靖西县凤凰路金地修理店老板闭英雄(另案处理)联系大新县收购废旧的陆某乙、黄某、李某,以可以通过关系人帮收购到该批报废摩托车为幌子,骗取陆某乙、黄某、李某人民币共72000元,闭英雄从中分得赃款17000元,其余55000元由被告人黄家球占有使用。因本案事实,陆某乙、黄某、李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家球涉嫌诈骗,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黄家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破案后,闭英雄的家属已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赃17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陆某乙、黄某、李某陈述,证人陆某甲、闭英雄证言,本院(2012)靖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刑事案件移送函,现场照片,黄家球出具的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靖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黄家球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球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闭英雄所退赃款170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黄家球诈骗所得赃款5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170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陆民强、黄学利、李进忠,被告人黄家球所得赃款5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蓬勃审 判 员  杨文启人民陪审员  戴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连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