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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295号原告杨×,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元龙,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忠靓,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龙、胡忠靓,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张××,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就���率结婚了,导致婚后双方在性格、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摩擦不断,特别是被告在原告怀孕、生育后的种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并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让原告十分失望,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联系,由原告抚养女儿张艺馨,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并非草率结婚,虽然存在矛盾,但不至于离婚,现在孩子还只有7个月大,这次发生争吵是因为原告拒绝带孩子回家看我父母,原告不尊重老人,事后原告就抱着孩子离家出走了,我有做缓解工作,打了很多电话,双方家里也谈了;我也没有打原告,每次是原告发脾气乱扔东西,家里的东西都让她砸了,被告为制止原告只好抱住或按住她,每次都是原告先开始动手。经审理查明:杨×与张×于2012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24日生一女张××,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张×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杨×提出张×实施了家庭暴力,提交照片和病历佐证;张×对此不予认可,表示照片中的淤青系自己抱住她时产生的,而病历时间不对,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发生冲突;经询,双方自2013年9月13日后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和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缺乏良好的沟通,致使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虽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已有的感情,加强理解和交流,共同努力克服障碍、改善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 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曼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