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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小萍诉裴鹏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萍,女,汉族,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4号代表人范继勇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0号张小萍诉裴鹏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张小萍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2121.2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将案件款82121.2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小萍,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