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毛建工、朱未末与吴金凤、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工,朱未末,穆亲林,吴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092-1号申请执行人毛建工,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未末,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穆亲林,男,196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建工、朱未末与被执行人吴金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2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玉龙执行员 杨运新执行员 陈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