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丁传红与杨清宏、杨宪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红,杨清宏,杨宪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丁传红。委托代理人陈飞、田长明。被告杨清宏。被告杨宪巧。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红与被告杨清宏、杨宪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传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丁传红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