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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钟XX诉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钟XX,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中鱼口乡复兴村。被告冷XX,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中鱼口乡复兴村。本院受理原告钟X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受理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