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钟XX诉冷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冷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钟XX,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中鱼口乡复兴村。被告冷XX,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中鱼口乡复兴村。本院受理原告钟XX与被告冷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受理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