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15号原告肖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平文,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肖某乙,男,汉族。被告肖某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肖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某甲承担。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