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金基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金基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李兵,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金基范,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金基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