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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彭正生与岳阳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正生,岳阳县规划局,岳阳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中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正生,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陈铭,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云,总经理。上诉人彭正生因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彭正生与被上诉人岳阳县规划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彭正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正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正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正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