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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冉某某,女。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1986年,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14日在南江县原白院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婚后一直在南江县大河镇园峰山村居住。1988年5月20日生育一女,起名唐XX。婚存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1993年3月被告不告而别,期间也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方寻找,不知所踪,下落不明达20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冉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1986年8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3月14日在南江县原白院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一直在南江县大河镇园峰山村居住。1988年5月20日生育一女,起名唐XX。1993年3月被告冉某某回娘家后,就没有音讯,期间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过,原告及被告娘家人多方寻找,不知所踪,下落不明达20年之久。。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庭审中因被告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南江县大河镇园峰山村委会证明、南江县关田乡东坝村委会证明、证人冉XX、冉XX、李XX等的证人证言、原告唐某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扶助,齐心协力建设美好家园。本案被告从1993年3月起至今,下落不明长达二十年之久,未能履行妻子的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唐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李绍玉人民陪审员  唐希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