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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创业街25号创富中心16楼08室。法定代表人陈诗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大为、余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良边刘屋鸡啼岭。法定代表人何泽钦,总经理。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嘉信达(亚洲)有限公司依此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