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卢海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79号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负责人:卢海洋。委托代理人:叶秀梅。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127110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8月2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江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江凌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缙云县壶镇镇洋洋冷轧高工钢板材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