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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袁军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袁军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军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军正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3.5元(已交受理费7727元的50%),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