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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周某与周某某、第三人周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周某。原告王某。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周某某。第三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王某、周某与被告周某某、第三人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王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王某、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