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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山西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山西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李芳芳,女。委托代理人高丕泽,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程跃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芳与被告山西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芳于2013年12月17日,以正在与被告山西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李芳芳负担。审判员  马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