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柏花青,五莲县律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告:姚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花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1994年7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姚某雨”。2001年6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姚新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姚某脾气变得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判令孩子姚某雨、姚新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姚某承担抚养费。被告姚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并���1994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姚某雨”,于2001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姚新某”。自2010年,双方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紧张。为此,原告李某诉至本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为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融洽,并生育一男一女,已经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只是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只要日后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珍惜、相互理解,原、被告就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可见,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人民陪审员 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