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盖雷刚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盖雷刚,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盖雷刚,男,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利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盖雷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0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盖雷刚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盖雷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盖雷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盖雷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