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宣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中段崖底村。法定代表人王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科,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宁改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宣伟,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耿太先,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410306194008200015),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阳物业公司)与被告马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阳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科、宁改科,被告马宣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太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阳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5日,原告与市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市政工程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市政小区内435户业主提供2013年度物业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小区门卫公共秩序维护、院内环境卫生服务、院内绿化服务、物业档案管理等,每户业主物业费按建筑面积0.37元/月/㎡收取。2013年3月13日原告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要求按期缴纳物业费,被告在期限内拒不缴纳,原告再次发出公告,载明若不按期缴纳物业费,按物业费总额每天加收1%滞纳金,被告仍未交,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和2012年下半年卫生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物业费和2012年下半年卫生费共计273元、滞纳金592.41元,合计865.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宣伟辩称:业委会是产生问题的总根源,被告小区的业委会产生是不合法的,签的合同,原告进驻都是违法的,被告没说不交钱,房子时间长了,漏水,跟原告说让帮修修,没解决。车位费收取不合法,不让车辆出入小区也不合法。滞纳金需要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三门峡市湖滨区市政院2号楼1单元7号房屋系被告马宣伟所有,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28平方米。系属市政小区。市政小区于2012年11月7日召开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予以公示,全体业主对此未提出异议,2012年12月6日召开物业服务公司招标会,经业委会研究决定上阳物业公司为市政小区物业服务中标企业。2012年12月15日市政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上阳物业(乙方)签订合同。主要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小区门卫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夜间巡视;办公楼门卫秩序维护);院内环境卫生服务;院内绿化服务;物业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及其他内容以投标书为准。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0.37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含环卫垃圾清运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时交纳管理费的,每迟延一个月按应交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上阳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进行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3月13日,市政小区业主委员会同上阳物业公司联合向小区业主发出了缴纳物业费的通知,要求业主于2013年3月31日前交物业费及2012年下半年卫生费。后两次联合向业主发出公告,称2013年4月17日后缴费的,按物业费总额每天加收1%滞纳金。马宣伟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另查明:上阳物业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环卫处代缴了435户业主的201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费即卫生费。每户每个月4元。本院认为:原告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享受服务是权利,承担服务费是义务。上阳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心尽责的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上阳物业公司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应当及时、积极、认真的予以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以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若业主均不缴纳管理费,将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运转并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后利益受损亦是业主自身。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使双方和谐相处,达到共赢。被告马宣伟作为业主理应及时缴纳管理费,履行合同的义务,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同上阳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马宣伟有约束力,故上阳物业公司要求马宣伟支付物业费及卫生费合计2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过高,且与催缴通知主张的日1%滞纳金不一致,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合同违法没有证据证明,房顶漏水和停车费收取不是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宣伟支付原告三门峡市上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物业费和2012年下半年卫生费共计2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宣伟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