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民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监字第3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笑笑,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确认宁波市杨木碶路xx弄xx号xx室为徐某个人财产。2、对涉案的房产、汽车重新评估、确认;3、依法确认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审基于徐某与周某均表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实际,依法判决准许俩人离婚,并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对徐某与周某因离婚后引发的未成年孩子抚养,以及住房和相应的财产等处分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判决不公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泽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阮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