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全太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全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溪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贾全太,男,汉族。关于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全太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贾全太不履行(2011)苍溪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贾全太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