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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南陵徽良投资咨询与秦贤山.王振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徽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秦贤山,王振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徽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38号。被执行人秦贤山,男,1974年5月21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建福村梗秦自然村42号。被执行人王振勃,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其林村其林桥自然村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徽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贤山、王振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贤山、王振勃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贤山、王振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