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建军、蒲军丽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蒲军丽,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8167号原告朱建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蒲军丽,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军、蒲军丽诉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军、蒲军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蒲军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蒲军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受40元,由原告朱建军、蒲军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