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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彩霞诉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彩霞,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华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勇。担保人翟志勇,男,汉族。担保人王雨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华彩霞诉河南省通裕置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翟志勇、王玉昌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担保,由担保人翟志勇个人偿还本案债务2200000元,分期偿还并于2013年12月底前付清;由担保人王雨昌偿还1600000元,分期偿还并于2013年8月底前付清;王雨昌对翟志勇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现暂缓执行期届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二担保人也未按其承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担保人翟志勇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担保人王雨昌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