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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楚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61号原告楚某。委托代理人张虎、王贺贺(实习),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花彦平,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楚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依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花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平时情绪很不稳定,经常无故发火闹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家庭从不关心,并且经常在外面找女人,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家庭暴力和被告对婚姻的不忠贞,使原告肉体和精神备受折磨,夫妻感情已严重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更无维系必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4100元给原告(从2013年11月起至2026年3月止,按每月900元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自××××年结婚至今,已近7年之久,婚姻感情比较好。2、原告在诉状中,也提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这也说明原告认可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3、原告所诉的离婚事由,没有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4、如双方有一定的误解,被告愿积极解决,维护家庭和睦。综上,望法院为维护一个家庭及双方孩子的将来,依法判决双方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2013年11月6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系。原、被告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和矛盾,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仍是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楚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楚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