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与石志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石志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法定代表人陈景琪。委托代理人邓伟华,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凤,女,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石雪锋,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以下简称琪添工艺厂)因与被上诉人石志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琪添��接工艺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石志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00元(2100元/月×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2100元/月×2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59元(2100元/月×6个月-541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已核准免予缴纳。”上诉人琪添工艺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石志凤在琪添工艺厂工作期间,违反劳动安全纪律,违规操作设备而造成的伤害,其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石志凤在琪添工艺厂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800月,原审法院以每月2100元工资计算赔偿标准,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且,石志凤受伤的程度根本未达到七级伤残,其鉴定结果与伤害程度也严重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琪添工艺厂的原审的诉讼请求。针对琪添工艺厂的上诉��被上诉石志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评析如下:关于琪添工艺厂认为石志凤所受工伤系由其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及伤残等级认定过高的主张,石志凤的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有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琪添工艺厂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服,应循法定途径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前述行政行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审据此为依据认定石志凤的工伤及伤残等级以确定石志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石志凤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琪添工艺厂主张石志凤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石志凤在琪添工艺厂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而诉讼中双方均确认石志凤2012年2月上班13天的工资为910元,原审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推算石志凤受伤前的工资收入为2100元/月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经核算,原审计算的石志凤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5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琪添齿接工艺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进代理审判员 ? 黄 春 英????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韩迎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