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德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国学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德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马国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3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德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24号。法定代表人刘斌,南京德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炜,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学。委托代理人马驰。上诉人南京德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汇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国学因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汇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炜、被上诉人马国学及委托代理人马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国学于2010年4月23日至德汇投资公司工作,在停车场担任保安。工作期间双方签有劳务合同,最后一期劳务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马国学工资由南京市最低工资+保险补贴+超时补贴构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国学于当日离职。之后,马国学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德汇投资公司:1、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7327元;3、补发2010年至2011年的高温费;4、退还2012年8月至11月被扣工资750元;5、支付2012年年终奖1000元。该委经审理,裁决德汇投资公司支付马国学经济补偿金6573.3元,为马国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按照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德汇投资公司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审理中,德汇投资公司提交劳务合同和2010年4月23日办理养老保险通知函一份,证明马国学系内退人员,马国学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进而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办理养老通知函中有马国学所写回复,称:收到该函,由于个人已办理内退,其自愿放弃德汇投资公司办理养老保险,不提供有效证件,且与德汇投资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由此产生的后果本人负责。经质证,马国学承认回复系其本人所写,但提出是按照德汇投资公司提供的提纲抄写,因不是内退,为了防止有问题,德汇投资公司在抄写时将日期提前一天。马国学提供2010年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失业证,证明其不是内退人员。原审法院另查明,马国学离职前9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191.1元。以上事实有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宁玄劳人仲字[2013]73号仲裁裁决书和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质证笔录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马国学自2010年4月23日进入德汇投资公司工作后,一直在德汇投资公司指挥、监督和管理下劳动,德汇投资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双方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德汇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马国学经济补偿金。马国学虽在德汇投资公司提供的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中称其为内退人员,是自愿放弃德汇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但因马国学非内退人员,其放弃德汇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无效,因此,德汇投资公司主张马国学系内退职工,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又因德汇投资公司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证明马国学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故原审法院采信马国学自认月平均工资2191.1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马国学要求德汇投资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高温费,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涉理。马国学要求德汇投资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和年终奖,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德汇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国学经济补偿金6573.3元;二、驳回马国学其他请求。如德汇投资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德汇投资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0年4月就雇佣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劳务合同》,被上诉人对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所代表的不同法律关系是明知的,并且上诉人当时考虑到减少企业成本,所以招聘的是内退人员,被上诉人应聘时称其已经从原单位内退,无需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出具了书面证明。从劳务合同的签订到出具的书面说明,均说明了双方就建立劳务关系达成了一致。同时在劳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提起过其不是内退人员,其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失业证无法为被上诉人所有,因此上诉人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判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马国学辩称:被上诉人已告知上诉人本人其不是内退人员,函是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提纲照抄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国学在德汇投资公司管理下劳动,德汇投资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马国学和德汇投资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德汇投资公司上诉称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时,德汇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马国学经济补偿金。德汇投资公司以马国学系内退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等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马国学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韩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