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河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仇年付与戴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年付,戴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仇年付,男,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戴小全,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年付与被告戴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年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