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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92号原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大寨乡村。因本案于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玲代理审判员  薛春来代理审判员  刘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玉国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