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宋晓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辉,亳州诺斯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宋晓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亳州诺斯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振,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2月12日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亳金公证字第281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宋晓辉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亳州诺斯诚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内的价值3000000.00元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亳州诺斯诚塑胶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内的价值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厂房、办公用房(证号:201001345、201001347、201001343、201001344、201008676、201200796)、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二、查封时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