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与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42-1号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健康。委托代理人:姚庆成、韩家勇。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权。委托代理人: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4元减半收取1003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32元,由原告杭州西湖街道茅家埠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