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童润与朱静敏、杨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润,朱静敏,杨赛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童润。委托代理人楼建祥。被告朱静敏。被告杨赛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润诉被告朱静敏、杨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润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