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郏岩斌。委托代理人:郑才微。被告: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法定代表人:陈阳。原告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友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以下简称亚美公司)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才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美厂的法定代表人陈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联友公司起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发起人之一。根据22家发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联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期预缴出资款。经营过程中,原告7次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要求发起人依照决议要求进行出资。但被告没有完全依照约定投资。截止2013年9月20日,被告尚欠投资款90万元及利息273700元未付。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9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的利息273700元,2013年9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亚美厂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欠款清单等为证,以证明被告欠款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反映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联友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成立,共22家股东。被告系股东之一,股份比例为6.25%。2008年12月10日,原告联友公司的22家股东(包括被告在内)签订了一份大厦联建协议,约定由该22家企业出资联建院桥镇商会大厦,联友公司作为大厦的业主单位,有关建设事宜授权镇商会大厦建设协调小组和公司董事会牵头负责,各联建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22家企业中参建一层的先出资60万元,半层的出资30万元,作为联友公司的资本金;根据联友公司投资预算,按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款项投入情况由协调小组及公司董事会核定后通知联建单位分期预交出资款,联建单位接到缴款通知后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出资款,未按通知缴纳的按月息2%计付利息;大厦楼层以层为单位通过抽签方式分配到联建单位,房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联建单位名下;未分配的楼层及公共设施的投资由联建单位按比例承担出资额,产权由联友公司所有。工程开始后,原告联友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定后期出资的数额及期限。其中,2009年10月21日股东会决议,在2009年11月11日(该期限后推迟至2009年12月8日)前每层缴款60万元,但被告实际于2009年12月21日缴款20万元,于2012年2月20日缴款40万元;2011年11月16日股东会决议,在2011年11月26日前每层缴款金额为30万元,但被告实际于2011年12月7日缴款15万元,于2012年2月23日缴款15万元;2012年7月27日股东会决议,后期还需资金1800-2000万元,每个月20日之前付20万元/层(实际缴款期限后变更为2012年8月20日缴20万元、2012年9月20日缴20万元、2012年11月23日缴20万元、2013年1月29日缴20万元),但被告实际于2013年4月26日缴了第一笔的20万元,后三笔共60万元至今未缴纳;2013年8月6日股东会决议,逾期缴纳投资款的利息在2013年8月15日前的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每层缴款金额为60万元,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9月20日各缴纳30万元,被告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大厦联建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照协议,根据股东会的决议,按期缴纳出资款,对于逾期缴纳的部分,也应按照决议支付利息。但原告计算的利息,有部分缴款金额及期限,并无证据证实,本院无法确认。因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截止2013年9月20日,被告应支付的前期利息为198000.02元。原告要求支付2013年8月20日前应付的出资款90万元及利息,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900000元、前期利息198000.02元,并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并支付后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63元,依法减半收取7681.50元,由原告台州市联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5.5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亚美服饰厂负担7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36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