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总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13-152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红,李永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总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郝立红,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晋州市孔目庄村人,身份证号:130183198708130305。被告李永欣,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晋州市孔目庄村人,身份证号:130183198507080292。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