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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荥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振恒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谷喜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荥执字第349号郑州市振恒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谷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荥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州市振恒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喜荣双方已自行解决并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2004)荥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高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荣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