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江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丁小红与周常洪、周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红,周常洪,周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江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丁小红,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周常洪,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周桂兰,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丁小红诉被告周常洪、周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丁小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小红撤诉。本案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丁小红承担。审 判 长 肖桂雄审 判 员 江小勇人民陪审员 江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