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杜鸽、韩振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杜鸽,韩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瑞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被申请人杜鸽。被申请人韩振亮。申请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鸽所有、韩振亮驾驶的冀A474**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鸽所有、韩振亮驾驶的冀A474**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丽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