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秀国与董本铁、李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国,董本铁,李印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李秀国,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董本铁,男,1982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李印瑞,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国与被告董本铁、李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本铁、李印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国撤回对被告董本铁、李印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秀国负担。审��员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