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秀国与董本铁、李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国,董本铁,李印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李秀国,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董本铁,男,1982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李印瑞,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国与被告董本铁、李印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本铁、李印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国撤回对被告董本铁、李印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秀国负担。审��员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