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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李竹梅与曹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竹梅,曹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李竹梅,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被告曹汉英,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竹梅诉被告曹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力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曹彦旭人民陪审员  范曾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伟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