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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常来喜与申林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来喜,申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常来喜,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被执行人申林栋,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本院作出的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申林栋应当支付常来喜赔偿款15000元,调解书签收时支付3000元,2011年12月底前支付2000元,2012年6月底前支付5000元,2012年12月底前支付5000元。申请执行人常来喜于2012年4月27日、2012年7月27日、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申林栋应当支付常来喜(应于2011年12月底、2012年6月底、2012年12月底前支付)赔偿款共计12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林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屯留县支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林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屯留县支行存款1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华执行员  王涛兴执行员  宋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