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范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史某某,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范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范某某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范某某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范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雷奇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杨哲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