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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申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柴丽华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65号柴丽华:你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2011)城法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2005年7月市房管局将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周家庄34、38号原省农委的公有房屋确权给甘肃省农业办公室,并给甘肃省农业办公室颁发了兰房(城公)产字第90286号房屋所有权证,此时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为甘肃省农业办公室。2009年3月31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就原省农业办公室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两家职工住房问题,委托省农发办办理产权界定和分户产权证事项。2009年9月市房管局依��省农发办提交的办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从兰房(城公)产字第90286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分户登记,将皋兰路周家庄34号1单元402室为刘翠华颁发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18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未违反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综上,你无有效证据证明市房管局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你的房屋所有权,故你请求撤销给刘翠华颁发的(城关区)字第18206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javascript:gotoAct(%22贰柒伍陆零%22,%22零%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提起再审,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