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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阙升平与徐振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升平,徐振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0号原告阙升平,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振通,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升平诉被告徐振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升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振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阙升平对被告徐振通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阙升平负担。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