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茂柏、孙文超与孙培臣、孙敏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柏,孙文超,孙培臣,孙敏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孙茂柏。原告孙文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培臣。被告孙敏山。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磊,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茂柏、孙文超与被告孙培臣、孙敏山借款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本院2013年9月23日冻结的被告孙敏山的银行存款91665.26元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敏山在大柳家信用社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金额为53500元;账号为xxxxxxx,金额为23224.48元;账号为xxxxxx,金额为1108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x,金额为3028.40元;账号为xxxxxx,金额为832.38元。解除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忠 恒审 判 员 鲁 岩 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吉考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