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振林、张秀岐、李立涛、张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李振林,张秀岐,李立涛,张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02-1号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法定代理人齐晓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五,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振林,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岐,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立涛(别名李成飞),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春(别名张新春、张辛春),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岐、李立涛、张春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林、张秀岐、李立涛、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