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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韦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韦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法定代理人高某,系高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韦小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韦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150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小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车辆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8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