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戴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